2014年8月11日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第15130045号“今日头条”商标,并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设计、广告代理、广告宣传等服务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了该商标注册申请,随之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复审。
2016年2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所述服务项目上直接表示了所述服务的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随后,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所作出的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不服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并未支持其上诉主张,维持了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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